红酒世界(83452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5-28 10:55:51

  6t体育app受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酒世界”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红酒世界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红酒世界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4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了《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相关事项。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1栋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非公监管办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84,778,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非公监管办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12;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为10、11;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24,803,0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6,173,5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84,7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